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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整个市场“主力资金净流入”的30名单一览!序名称5日主力净流入1

本周,整个市场“主力资金净流入”的30名单一览!序名称5日主力净流入1

本周,整个市场“主力资金净流入”的30名单一览!序名称5日主力净流入1中兴65.8亿2中科19.6亿3兆易15.4亿4海光15.1亿5联通14.8亿6中芯13.0亿7中油12.3亿8昆仑11.7亿9包钢11.7亿10拓普10.8亿11御银10.4亿12豪威集9.90亿13茅台9.88亿14新易8.13亿15赛力7.47亿16长电7.36亿17塞力7.32亿18用友7.24亿19软件7.15亿20深科6.92亿
寒武纪20CM大涨停,最新股价1243.20元,距离A股第一高价股,贵州茅台14

寒武纪20CM大涨停,最新股价1243.20元,距离A股第一高价股,贵州茅台14

寒武纪20CM大涨停,最新股价1243.20元,距离A股第一高价股,贵州茅台1460.86元,仅差一个涨停板。寒武纪年内大涨88.94%,其中8月大涨75.22%。贵州茅台8月上涨2.84%,今年下跌2.29%。一个加速上涨,一个震荡调整,寒武纪超过贵州茅台仅是时间问题,下周,8月,有望完成这一壮举。火车跑得快,全靠科技带,寒武纪是AI科技,半导体中最具辨识度的龙头。
贵州茅台今日大宗交易成交1.6万股,成交额2173.95万元

贵州茅台今日大宗交易成交1.6万股,成交额2173.95万元

8月21日,贵州茅台大宗交易成交1.6万股,成交额2173.95万元,占当日总成交额的0.48%,成交均价1358.72元,较市场收盘价1448.25元折价6.18%,其中最高成交价1448.25元,最低成交价1305元。
8月21日,前3天主力资金大幅买入的30名单!序名称3日主力净流入1

8月21日,前3天主力资金大幅买入的30名单!序名称3日主力净流入1

8月21日,前3天主力资金大幅买入的30名单!序名称3日主力净流入1中兴33.1亿2浪潮18.0亿3福耀8.02亿4茅台7.84亿5海能7.81亿6银行7.68亿7光迅7.68亿8中际7.53亿9酒鬼7.33亿10五粮7.28亿11御银6.92亿12拓普6.85亿13锗业6.64亿14三安6.57亿15农行6.57亿16崇达6.21亿17成飞5.98亿18芯原5.70亿19国机5.45亿20欧菲5.43亿

贵州茅台涨0.83%,成交额66.23亿元,人气排名6位!后市是否有机会?附走势预测

贵州茅台目前在新浪财经客户端A股市场人气排名第6名。异动分析 白酒概念+超级品牌+国企改革+证金持股 1、全国两大高端白酒龙头之一(行业第一),酱香型白酒代表,拥有八百年历史,被尊称国酒”,曾于1915年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

贵州茅台酒(黄小西吃晚饭)系列文创产品上线5分钟售罄

北京商报讯(记者刘一博冯若男)8月20日,北京商报记者从茅台时空公众号获悉,贵州茅台酒(黄小西吃晚饭)系列文创产品推出500ml和100ml两种规格,其中500ml售价为2499元,100ml售价为429元。截至目前,六款贵州茅台酒(黄小西...
8月20日开盘45分钟,主力资金“买入的”的30名单一览!​1三安5.44

8月20日开盘45分钟,主力资金“买入的”的30名单一览!​1三安5.44

8月20日开盘45分钟,主力资金“买入的”的30名单一览!​1三安5.44亿2福耀4.92亿3海能4.75亿4中兴4.26亿5华映3.58亿6金田3.49亿7卧龙电345亿8锆业2.60亿9酒鬼2.43亿10华友2.32亿11茅台2.31亿12寒武2.28亿13银行2.22亿14通宇2.12亿15海光2.12亿​​​

股票换手率:高好还是低好?背后藏着哪些信号?a股今日看盘股票股票换手率的高低

股票换手率:高好还是低好?背后藏着哪些信号?a股今日看盘股票股票换手率的高低本身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其意义需要结合股票所处的具体位置、形态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在底部出现高换手率,往往是积极信号,可能意味着有资金在低位布局,值得关注;如果在高位出现高换手率,需警惕可能是资金离场,要谨慎对待;若股票上涨时换手率较低,说明筹码稳定,趋势向好,可保持关注;若处于下跌趋势且换手率低,表明缺乏承接盘,尚未见底,不宜急于介入。换手率(TurnoverRate)也称“周转率”,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某一段时期内的成交量)/(发行总股数)×100%。它能反映股票流通性的强弱,换手率高说明交易活跃,市场关注度高;换手率低则说明交易冷清,关注度较低。高换手率意味着什么?高换手率代表资金交易活跃,多空双方看法存在分歧。它可能预示着机会,也可能潜藏着风险,这需要结合股票的位置、基本面等情况综合分析。-股价经过长期下跌和盘整后,突然出现成交量放大和高换手率,通常意味着有新的资金开始进场,市场关注度提升,可能是股价启动的信号之一。-股票健康上涨往往需要成交量配合,温和放量下的高换手率,表明市场交易活跃,资金持续流入,推动股价稳步上行,上涨趋势有望延续。-新股上市时,由于筹码分散,交易通常较为活跃,换手率往往较高(经常超过50%甚至70%),这是正常现象,体现了市场通过交易寻找合理定价的过程。但高换手率也可能伴随风险:-股价经过大幅炒作,涨幅已达数倍时,若出现异常高的换手率(例如超过20%甚至30%),往往是资金在拉高出货、派发筹码,此时散户若高位介入,面临股价下跌的风险较大,这就是常说的“天量见天价”。-一只股票因重大利好消息连续涨停后,一旦打开涨停板,通常会伴随巨量和高换手率,这往往是前期介入的资金借利好离场,股价下跌的概率较大。-股票处于下跌趋势中,每次反弹若伴随高换手率,通常只是短期波动,是资金借反弹出逃的表现,并非趋势反转的信号。此外,在长期上涨趋势中,股价稳步上升,而换手率保持在相对较低且稳定的水平,这往往说明筹码锁定良好,大部分持股者是看好公司长期发展的中长线投资者,不轻易卖出,抛压较小,这样的上涨基础更为扎实,例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茅台、长江电力等的上涨趋势就呈现出这一特点。总结不能孤立地看待换手率这一个指标,一定要结合股价走势(K线位置)、成交量、公司基本面、行业热点以及大盘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才能做出更准确的判断。(特别提示:文章内容仅为股市分析研究,不涉及个股推荐,不构成买卖操作依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到烟酒行买了2瓶飞天茅台酒准备宴请朋友,共花了5400元。可朋

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到烟酒行买了2瓶飞天茅台酒准备宴请朋友,共花了5400元。可朋

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到烟酒行买了2瓶飞天茅台酒准备宴请朋友,共花了5400元。可朋友喝了酒后,怀疑酒是假的,于是让男子去举报烟酒行,后经鉴定果然是假酒,于是男子将烟酒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5400元购酒款并赔偿540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退一赔十的请求,但二审法院却发现了重大问题。“我买了假茅台,为什么不能要到10倍赔偿金?”2024年3月,刘某(化名)计划在乌鲁木齐市请朋友吃饭,打算好好招待一下,来吃饭的都是他多年好友,或者是很重要的朋友,他也想通过这一顿酒席拉近彼此的关系。考虑到朋友的身份和聚会的场合,刘某决定请朋友喝茅台酒,认为这是宴请中最合适、最能彰显诚意的选择。于是,刘某便在郭某经营的某烟酒商行购买了2瓶茅台酒,酒款一共5400元。通过微信支付完款后,刘某心情愉悦,觉得自己已经准备好了一顿丰盛的晚宴。晚上,刘某和朋友们围坐在餐桌旁,气氛轻松愉快。酒一开,大家纷纷举杯,准备畅饮。可是,随着大家喝下第一口酒,刘某和他的朋友们渐渐意识到不对劲。酒的味道完全不对,口感淡而无味,远没有茅台应有的醇厚感。几个人开始怀疑这瓶酒的真假,刘某也立即回忆起自己购买时的情景,意识到可能被骗了。果不其然,经过一番确认,刘某才得知,自己花了大价钱,买到的竟是伪造的茅台酒。刘某发现是假货后,一纸诉状将烟酒行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很解气,法院支持刘某“退一赔十”,商家除了退款,还得再赔偿54000元。可到了二审,判决却大变样,法院只判商家退还5400元本金,那笔高额赔偿款被驳回了。事情的转折点,不在于酒是真是假,而在于法院对买酒人刘某的“身份”产生了疑问。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之所以截然不同,根源在于两级法院选择了不同的法律标尺。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非常直接,就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这条法律的精神很明确,就是要用高额赔偿来严惩那些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商家,保护所有人的餐桌安全。在这个逻辑下,只要烟酒行老板郭某卖了假酒,刘某就有权索要十倍赔偿。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拿出了另一把更精细的尺子,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这项解释给《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加了一个限定,明确指出,能获得高额赔偿的,必须是“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这个小小的限定,让整个案件的审理焦点发生了根本性转移。如果故事到此为止,这就是一个普通的消费维权事件。但二审法院的调查发现,刘某的行为,经过调查,并不是偶然的事件。根据法院的调查记录显示,刘某在乌鲁木齐市的多个烟酒商行内购买过茅台酒,且每次购买后都会发现问题,并随即举报并要求赔偿。而且,刘某不仅在购买时频繁出现,而且每一次的购买过程,他都会全程录像,甚至不止一次地将这种录像行为做得极为细致,似乎他在精心策划一场“维权”行动。这种系统性的行为,和他所称的“生活消费”目的明显存在偏差,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购物行为范围。法院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刘某在这些举报和索赔的背后,表现得像是一个“职业打假人”,而且他并未在法庭上合理解释为何如此频繁、有计划地购买茅台酒并进行录像。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维权”目的明显不符,更多地透露出某种为了获取赔偿的意图。法院最终认定,刘某并非单纯的消费者,而是将索赔作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并且剥夺了他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资格。这一判决的出台,明确了其行为的恶意性质,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依据。这个判决,也把关于“职业打假人”社会角色的激烈争论,再次推到了公众面前。很多人支持职业打假人,认为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他们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震慑不法商家的作用。就像网友评论的,“知假卖假”的商家更可恨,不应该去苛责打假人的动机。但也有另一种担忧的声音。一些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行为一旦产业化,就可能异化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敲诈勒索,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会大量占用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乌鲁木齐中院的判决,就体现了这种审慎。法院的判决书里明确表达了要遏制利用消费者身份进行牟利的行为。事实上,中国司法界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早些年,法院普遍支持职业打假,认为其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但近年来,随着相关诉讼案件激增,司法态度逐渐转向,尤其在食品药品领域,开始严格区分普通消费维权和职业索赔,意在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你觉得,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职业打假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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