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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爱众涉重大诉讼一审判决需支付超6亿元,公司将上诉

广安爱众近日发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一审判决结果已出,公司处于上诉期内。

据悉,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11月26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截至公告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2025年8月29日,广安爱众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对甘肃瑞光收购义务,需向西藏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下款项:

项目

金额(截至2024年9月30日)

后续计算方式

股权投资成本

11160万元

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未清偿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合理收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股权投资合理收益

9487.79万元

/

债权投资成本

30311.02万元

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其中500万元中未清偿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剩余债权投资成本中未清偿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合理收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债权投资合理收益

10742.45万元

/

合计

61701.25万元

/

此外,案件受理费312.69万元,由西藏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2.54万元,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0.15万元。

广安爱众表示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认为爱众资本对甘肃瑞光不负有收购义务,将依法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处于上诉期内,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裁判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